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其中,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一)納稅人
納稅義務人一般是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镀髽I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外,在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為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所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入、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5.企業取得2009年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四)扣除項目
扣除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合理性原則。
可扣除項目:
1.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
2.費用:指企業每個年度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種稅金及附加;
4.損失: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指除以上外,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不可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違反法律法規及司法機關處理);
5.超出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與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以25%為基本稅率,設置低稅率;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
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減半征收所得稅。
(六)計稅方法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納的所得稅稅款,允許扣除不超過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其扣除限額為: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應納稅額=境內、境外所得額×適用稅率-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