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5年2月8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1月1日起實行的。 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決定取消產品稅,將其中部分產品改征消費稅,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相應調整為消費稅、增值稅稅額。
(一) 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以行政區劃為標準,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自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二) 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針對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的流轉稅納稅義務。
(三)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規定了三個檔次:
所在地在城市區的,稅率為7%;
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所在地不在以上地區的,稅率為1%.
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根據行政區劃按照以上適用稅率繳納。
對以下納稅人,可按照納稅人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四)計稅方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適用稅率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以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名義上是一種專項資金,但實質上具有稅的性質。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于同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征收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于1986年開證時,比率為1%,1990年5月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費附加比率為3%。
其他方面類似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管理。
地方教育費附加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 年)》,財政部下發了《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 ”通知 》( 財綜[2010]98號)。 財綜[2010]98號要求,各地統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
目前,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