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一)契稅概述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的契稅是1997年7月7日由國務院重新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從1997年10月1日起實行的。
(二)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可以使用拍賣、招標、雙方協議的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3.房屋買賣:以房產抵債或事務交換房屋;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買房拆料或翻新新房;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三)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包括:城鎮、鄉村居民個人;私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國人和國有經濟單位。
(四)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目前上海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3%的稅率;北京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4%的稅率;吉林省對住宅和商業用房分別實行3%和5%的稅率。 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五)計稅方法
契稅按照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計征。
契稅的計稅依據分為5種:土地使用權的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和房屋價格的差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房屋買賣的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包括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
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六)減免稅優惠
(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有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經外交部確認,依照我過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人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7.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政部其他規定)
1.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2.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3.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的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計稅;
5.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6.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方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換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7.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