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
(一) 資源稅概述
目前我國開征的資源稅是以部分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狂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新的暫行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規范資源稅費制度,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并同時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相關政策。
(二)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現行資源稅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購或只有采購和選礦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
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
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非礦山企業、單位和個體戶等
(三)征稅范圍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鹽、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稅目和稅額標準如下:
1.原油。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稅率為銷售額的5%~10%。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稅率為銷售額的5%~10%。
3.煤炭。指開采的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焦煤每噸8~20元;其他煤炭每噸0.3~5元。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普通非金屬原礦稅率為每噸或每立方米0.5~2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稅率為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或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稅率為每噸2~30元;稀土礦稅率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稅率每噸0.4~30元。
7.鹽。分為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曬制和加工出來呈現固體顆粒狀態的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率為每噸10~60元。
液體鹽俗稱鹵水,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率為每噸2~10元。
(四)計稅方法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以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1.銷售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2.自用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自用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3.收購未稅產品的單位,代扣代繳應納稅額的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收購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五)特殊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法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中和回收率,折算成原煤數量課稅。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納稅人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已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在其應納固體鹽稅額中抵扣。
(六)煤炭資源稅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關于應稅煤炭銷售額: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動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實施細則卻等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4.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實施細則卻等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適用稅額
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優惠政策
1.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資源稅減征30%。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況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