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歷年“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標準 最近有人尋問長春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問是否有文件,經我個人向長春市所得稅處請示,沒有正式文件,但每年都以統計部門確定的標準向各區局下達通知。具體標準如下: 2000年 :22000元 2001年 :29256元 2002年 :33270元 2003年 :39000元 2004年 :42000元 2005年 :47000元 2006年 :54000元 2007年 :60000元 2008年 :73000元 注意:以上數字是每一年發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如果需要確定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需要除以12。 如:2008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是6083元。 這些數字的用處是以下兩個文件需要: 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