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析:比如外國企業在我國有房屋出租,按我國的營業稅、房產稅的規定,應該納稅這兩道稅(可能還有其他稅費)。現在這個文件的意思是:不得扣除其他稅費支出。假如租金10萬元,只能是按10萬元乘10%計算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