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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填報詳解(一)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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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同銷售成本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費用。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
說明:因為視同銷售收入是作為納稅調增項目出現的,所以與之相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就應該作為納稅調減項目處理。
2.工資、薪金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由此可見,實際發生并合理是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條件。
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否則不得稅前扣除,需要作納稅調增。
對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的企業,其扣除金額應當是當年實際發生的部分而不是當年按核定的工資總額計提的部分。如果計提部分大于實際發生數,應作納稅調增。對于2008年實際發生的工資,如果動用了2007年的工資結余則可以納稅調減,道理很簡單,因為2007年這部分工資已經進行了納稅調增,2008年實際發生時,這部分工資在會計上并沒有計入成本費用,所以可相應調減。
另外,對于非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還要注意實際發生并不等于實際支付。例如有的企業按照員工提供的勞務情況按規定計提了工資,但是由于近期財務困難,有一部分工資未能發放,這部分工資可否稅前扣除呢?在實務中這個問題爭議很大。個人認為,這部分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一項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原則是實際發生、合理、相關。同時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這部分工資完全符合上述條件,沒有支付并不等于沒有實際發生,但這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計提的工資必須是真實合理的。
3.職工福利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2008年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該首先沖減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沖減完貸方余額后方可計入本年的成本費用,并不得超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或沒有沖減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而直接計入本年度成本費用的部分都需要納稅調增。
對于納稅調減事項主要存在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的企業,如果2007年有工資結余,則2007年此部分工資結余需要作納稅調整,與之相對應的福利費也需要作納稅調增;如果2008年發放的工資動用了以前年度工資結余,則發生的福利費應該按包括工資結余在內的2008年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14%扣除,這樣就有可能有部分福利費應作納稅調減。
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與福利費類似,如果2007年有工資結余,則與之相對應的應付職工教育經費也會作了納稅調增。如果2008年發放的工資動用了以前年度工資結余,則2008年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也可能有部分應作納稅調減。
另外,還要注意教育經費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沒有時間的限制。
5.工會經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此費用扣除的條件是必須以向工會實際撥繳并取得工會專用收款收據,如果沒有相應的合法憑證或扣繳比例超過2%則不得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增。
與福利費類似,工效掛鉤的企業也可能有部分工會經費需要作納稅調減。
6.業務招待費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本項目的填報思路是首先用賬載金額乘以60%,然后再將此乘積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去比較,若前者小于后者則此乘積可以全額扣除,若前者大于后者則允許扣除金額為銷售(營業)收入的5‰。調增金額為賬載金額減去允許扣除的金額。
對于一般企業,銷售(營業)收入取自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額;金融企業取自附表一(2)第1行“營業收入”+第38行“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自附表一(3)3行~7行合計。
7.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調增額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一是本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不符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條件,按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例如非廣告性贊助支出);另一部分是符合扣除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按照這種思路去填就很容易理解附表八第七行的計算公式。銷售(營業)費用填報口徑同上。
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以前年度結轉額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因此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果未達到銷售(營業)收入15%,則差額可以在本年度扣除以前年度結轉額,在附表三作納稅調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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