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保險企業通過精算師計算提取的未決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能否在稅前扣除?
浙江省國稅局12366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新稅法下對金融、保險公司提取的準備金沒有作排除性規定,所以保險企業計算提取的上述各種準備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之前,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