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點評:第一、取得銷售款應該既包括取得貨幣,也包括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第二、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當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第三、開具發票在稅控機開具的情況下以系統確定的實際開票日為準。有可能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進行銷售,沒有訂立合同,發貨后也沒有收到貨幣款項,也沒有向對方開具發票,則需要等到實際收款或者補簽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來確認收入。如果既沒有訂立合同,也沒有馬上收款,但是先開具了發票,那么開票即發生納稅義務。一句話,發票大于天。
值得強調的是,現行增值稅法強調了開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但是現行營業稅法并未強調開票即發生納稅義務的規則。實際工作中,有的地稅部門認為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就產生納稅義務,我還是認為屬于誤解。不是說營業稅不強調以票控稅,但是營業稅計稅依據不是直接取決于發票金額,有可能是差額或者溢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