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財政局,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件)轉 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16號文件第三部分第一條關于已征稅營業款項在退還時可以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的規定中,凡已征稅的款項已經開具發票的,在收到退款時必須開具紅了發票并將原發票收回,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從營業額中減除。 二、16號文件第三部分第十三條關于建筑安裝不計入營業額的設備范圍問題,我省暫規定如下: (一)設備是指經過工業制造過程,由多種材料或部件組成的具有加工、檢測、醫療、儲運、能量傳遞或轉換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它機械。 (二)在建筑安裝工程作業中與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主要包括: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建筑屋內部的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等。 三、16號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條關于購置(受讓)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再銷售(轉讓)稅收政策的補充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自行投資建造的不動產或者國土管理部門劃撥(包括有償、無償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營業稅。 (二)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再銷售或轉讓,必須提供購置(受讓)時取得的正規發票,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后,其購置或受讓原價方可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 四、16號文件中第六部分第二條中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是指辦理稅務登記并上取營業款項的分支機構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