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企業未完工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由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按照《通知》第八條的規定自行確定。
二、新稅法及其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出臺的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稅規定中未明確的事項,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吉地稅發〔2003〕130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