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銷售費用稅前核定扣除政策。據此,《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制藥企業銷售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5〕55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51號)第3條、《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1號)第(二)條、《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吉地稅函〔2004〕107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