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的有關規定,在上述文件發布前已經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團體,應按照文件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對經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民政廳聯合認定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團體,每年應進行年審,并由四部門公布年審合格團體的名單。因此,《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向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110號)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自然廢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分送: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稽查局。(此文只發電子文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