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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繼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2009]52號 |
| 頒布日期 |
2009-03-17 |
| 施行日期 |
2009-03-17 |
|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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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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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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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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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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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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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9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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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省局清理出一部分2007年底以前明確的不違反新稅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出臺新政策之前,請繼續貫徹執行。
一、工會經費扣除問題
財稅函〔2000〕678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按工資總額的2%上繳的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方可在稅前扣除。企業提取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應有當地工會組織的文件。
二、企事業單位由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征稅問題
企事業單位由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在不改變營業執照經濟性質的情況下,對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全部歸承包承租者個人所有或支配的,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不全部歸承包承租者個人所有或支配,承包承租者個人只是得到一部分獎金或分成的,對企事業單位所得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獎金或分成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執照經濟性質改為合伙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對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稅前扣除事項審批問題
企事業單位處理稅前扣除事項,凡規定應到稅務部門進行審核批準的,其它部門審批的結果不能作為稅務部門計算稅前扣除金額的依據。
四、企業已提未繳的各項預提費用扣除問題
企業年末已提未繳(未付)的各項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確認,凡是能夠提供真實、準確計算依據的,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準予扣除,但對方企業(單位)已明確規定給予免收的,對免收部分應并入當年損益。
五、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商品、原材料的進項稅額應記入購進貨物的成本;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商品、原材料,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損失的,其進項稅額國稅部門規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可允許其記入貨物損失額內,并按處理財產損失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與報批的財產損失一同處理。
六、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后劃撥給下屬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問題
企業集團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機構)對下屬企業實施緊密型管理,采取由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然后劃撥給下屬企業分別使用的,總機構按使用銀行借款金額分配給下屬企業的利息可承認扣除。向下屬企業分配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合理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確認并出具適當的證明資料。
七、企業無償使用的土地提取的折舊或攤銷扣除問題
企業將以前年度通過國家無償劃撥等形式得到的無償使用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作價入賬,其作價入賬的金額不得以折舊或攤銷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八、煤炭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和維簡費扣除問題
(一)煤炭企業按照財建〔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按文件規定企業應當在提取的安全費用中開支的費用項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煤炭企業按照該文件規定的標準提取的維簡費允許在稅前扣除。提取的維簡費具體使用范圍和要求按財建〔2004〕119號文件規定執行。掌握稅前扣除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按文件規定的標準噸煤8.7元提取的維簡費中包括井巷建設(含開采過程中的井巷延伸)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2.5元和維簡費6.2元。井巷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提足折舊時,提取的噸煤8.7元不再分離,全部作為維簡費用。上述固定資產報廢凈損失應在提取的維簡費中列支;井巷建設(含開采過程中的井巷延伸)過程中發生的建設費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應在提取的維簡費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固定資產和機械設備提取折舊和報廢損失處理等問題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3、其它礦山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扣除問題按上述規定的原則和國家下發的文件明確的標準執行。
九、企業出租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折舊、維護費用和損失扣除問題
企業出租給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固定資產,收取的租金與當地市場租金收費價格水平相比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其出租財產發生的折舊、維護費用和損失低于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超過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企業支付下崗職工的一次性費用可否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問題
企業支付下崗職工的一次性費用因不屬計稅工資計算范圍,不能作為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基數。
十一、企業支付給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擔保費”扣除問題
企業支付給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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