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7〕69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精神,根據我省目前公車改革的實際情況,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并報省局備案。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沒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二、公務用車費用是指單位因公務用車實際發生的燃油費、養路費、保險費、租車庫費、維修費、人工費、折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費用,原則上應低于本單位公車改革前一年度車改車輛實際發生的費用。
三、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集團性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坐落地不在省內同一城市,其總部享受車改補貼的人員確實經常到省內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經營管理業務,且總部車改方案已明確在省內發生的公務用車費用由個人承擔的,可適當提高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所屬分支機構在省內跨市州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定每人每月30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