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稅務稽查改革的相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出臺《全國稅務稽查規范(1.0版)》,從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管理、稅務稽查綜合管理等方面進一步規范稅務稽查工作。
“稅務稽查部門擔負著貫徹實施稅法的重要職責,稽查規范的實施,對促進稅務部門公平、公正和廉潔執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據稅務總局稽查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規范包括13大類94小類730項稅務稽查事項,引用各類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類風險點307條,涉及稅收執法文書及內部管理文書211種,實施該規范有利于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范稽查執法風險,提高稽查工作質效。
該規范以指引稅務稽查人員正確、規范、高效、安全執法為出發點,以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流程、管理為主線,以各流程崗位職責為基準,全面梳理稽查計劃管理、案源管理、選案管理等稽查各環節的崗位職責、法律依據等,從業務流程到內部管理,從業務依據到風險提示,從事前準備到事后監控,形成了完整閉合的稅務稽查工作流程。
——突出計劃和案源管理,強化源頭治理。突出稽查計劃對案源管理的統領作用,明確各級稅務稽查部門需要制訂的稽查計劃類型、步驟和程序、計劃評估以及計劃調整等事項。規范案源管理,切實提高案源質量,做到案源信息來源多渠道,實現全涵蓋,并加強稽查引導,解決執法任性的問題。
——突出執法合法性和程序性,注重實務操作。嚴格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在執行環節全面與《行政強制法》進行銜接,在檢查環節緊扣《行政訴訟法》,在審理環節建立集體審議和集體審理機制,以推進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突出系統監控和績效考評,深化成果運用。將稅務稽查工作與金稅三期工程相關模塊對接協調,在計劃、案源(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環節設立執法疑點監控指標,對事前、事中的預警類指標實時進行提醒,對事后的任務類指標定期進行推送,強化過程監控和績效考評,提高稽查辦案工作質量。
——突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堅持公正公平。該規范秉持“無計劃不稽查”“無統籌不進戶”的工作思路,強化稽查計劃管理和案源管理,減少對正常經營戶的不必要干擾。對稅務檢查流程進行全面梳理,對處理標準進行統一,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國稅、地稅稽查執法一個標準、一把尺子,營造公正公平的稅收執法環境。全面梳理了納稅人享有的各項權利,明確納稅人在整個稅務稽查過程中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更加注重保障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
案源管理
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案源部門、檢舉管理部門、協查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風險導向、統籌協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稅務稽查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為支撐,以風險推送、外部轉辦、稽查自選為重點,以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注重處理結果的分析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風險閉環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庫、推送案源處理、督辦案源處理、交辦案源處理、自選案源處理、安排案源處理、檢舉案源處理、協查案源處理、轉辦案源處理、其他案源處理、案源分配、案件跟蹤管理等。
稅務文書送達的一般規范
稅務文書送達是指稅務稽查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將稅務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業務處理過程。稅務文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稅務文書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1)直接送達
①稅收文書可以直接送達的,應當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應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③直接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①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代理人拒絕簽收,無法直接送達稅務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②留置送達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人員或者其他第三方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被邀請到場的見證人填寫見證內容:“稅務機關直接送達稅務文書,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無法直接送達”字樣,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③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的,應當取得見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資料。稅務人員不應作為見證人。
④必要時,可以制作《現場筆錄》或者視聽資料記錄留置送達過程。
(3)委托送達
①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包括受送達人不在本稅務機關轄區內經營或者居住而難以直接送達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
②采取委托送達的,應當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書,并將稅務文書及送達回證交被委托方。
③委托送達以受送達人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
①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或者受送達人提出郵寄送達要求的,可以保留相關證據,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②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函件等可以證明收件的郵寄方式,并在郵寄單據或者回執上注明稅務文書名稱、文書號、份數,以及是否為原件。
③郵寄送達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5)公告送達
①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或者采用前述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
②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文書而采取公告送達的,應當留存已經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的證據。
③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主管稅務機關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務文書公告期限為30日。其中,《催告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公告期限為60日。
⑤公告期限自公告第2日起算,期限屆滿即視為送達。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方案制訂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方案,是對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計劃的進一步細化,并作為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計劃的附件,在編制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計劃時一并制訂,經審批后,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計劃一并執行。
制訂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方案,應當充分利用相關信息數據,立足稅源分布結構、稅務稽查資源配置等實際,堅持規范、公正、公開,注重公平,兼顧效率。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方案中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
①隨機抽查的主體;
②定向抽查對象的條件;
③隨機抽查的比例或者數量;
④隨機抽查的稅款所屬期間或者涉稅事項所屬期間;
⑤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的選派產生方式和分類條件;
⑥是否國稅、地稅開展聯合隨機抽查;
⑦實施檢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⑧隨機抽查的主要涉稅事項或者內容;
⑨其他需要列入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方案的事項或者內容。
其中,定向抽查對象的條件,可以為企業類型、行業、性質、隸屬關系、組織架構、股權結構、經營規模、收入規模、納稅數額、成本利潤率、稅負率、地理區域、稅收風險等級、納稅信用級別等;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由各級稅務局稽查局建立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或者采取競標等方式選派產生。
實地檢查
實地檢查,是指檢查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到被查對象或者有關第三方的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實地實施檢查的業務處理過程。實地檢查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在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到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檢查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在被查對象以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4)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檢查人員實地檢查時,可以制作視聽資料、《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