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個所字[2000]171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征對象及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二、減征幅度暫確定為40%
三、審批管理
(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征一律逐級上報,省局審批。
(二)符合減征條件的納稅人,應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個人所得稅減征審批表),并同時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
( 三)減征個人所得稅,要根據應稅項目分別報批。
四、各級稅務部門應嚴格按本通知規定進行審核,加強監督管理。
附:個人所得稅減征審批表。(略)
【頒布日期】2000.06.02
【施行日期】2000.06.02 |